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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一男子发生交通事故 3个月火柴人前线后报案遭保险拒赔_河北

网络整理 2018-07-16 最新信息

  投保人不幸受伤,因未及时向所投的保险公司报案而遭到拒绝理赔。日前,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17年4月份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意外伤害险500000元每座,意外医疗50000元每座,意外住院津贴150元每日等商业险。同年10月10日17时许,张某驾驶大型车辆到邢台县南石门镇时,发现车辆轮胎出现异常,遂将车辆停靠路边更换轮胎,由于操作技术问题在更换过程中撬杠脱落导致其左腿膝关节受伤。当天20时左右原告到邢台县某卫生院进行治疗,次日又到邢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花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总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没有当回事,其认为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便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直到三个月后,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其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拒绝理赔。

  邢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车辆所投保的商业险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理赔时原告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原告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难以确定,被告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报案时间距事故发生时间长达三个月且原告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致使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提 醒

  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处理事故,而是径自离开事故现场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距事故发生已长达3个月时间,致使事故发生原因无法确定,进而无法确定原告的受伤原因,原告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并且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见证,为之后的理赔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发生单方事故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报警,在交警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不要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否则,可能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或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而遭到拒赔。

Tags:保险   原告   报案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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