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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一) -宾馆找证据1 政策 -秦皇岛乐居网

网络整理 2018-08-07 最新信息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分为九章七十五条。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及其职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方面,按照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作出了比较详实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方面事宜时有法可依,真正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有哪些?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需要公示的资料包含什么?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情况和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机动车车位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委托经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除公示前款规定的信息外,还要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决定,可以对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内容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期限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的分项测算;

(三)分项费用以及其与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四)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五)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

(六)物业承接查验;

(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以及分配办法;

(八)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条件;

(九)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业主定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业主使用、出租房屋的规定;

(三)建设单位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义务;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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